据了解,2002年河北省某市一医院因见习医生行医而惹出医疗纠纷后,该市人大政法工委认为,见习医生不够成“非法行医罪”,理由如下:该见习医生是国家正规医学院毕业生,分配到医院工作是受医院直接指派从事医院门诊行医工作的,其行为是职务行为,不是个人行为。从刑法理论上说,“非法行医罪”,应是非法行医人主观上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和能力,却故意从事违法行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此文件经河北省人大上报全国人大后,全国人大回复为: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,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,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一年,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。因此,医科大学本科毕业,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,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,不属于非法行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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